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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阳县委政府机关大院车辆出入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5-30 09:29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山各单位:

为了有效维护机关大院车辆出入畅通有序,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机关办公环境,确保机关政务活动的高效运转。结合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和机关大院内目前可容纳停放车辆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车辆出入管理

1.所有出入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大院(以下简称机关大院)的车辆一律凭县委办、政府办发放的《车辆通行证》准入。车辆出入机关大院时须将通行证放在醒目位置,供保安人员查验。

2.车辆进入机关大院减速慢行,定点停放,遵守各项交通规则,政府大门外按交通标志行驶,东上西下。

3.上级政府、部门以及山阳县以外的相关单位因公务活动须进入机关大院的车辆,由各相关部门单位提前报告县委办或政府办同意后,及时通知政府办保卫股做好衔接放行工作。

4.进入机关大院内搬运物品及施工的车辆,相关单位必须到门卫室详细登记后方可通行,严禁出租车等一切闲杂车辆进入机关大院。

二、车辆停放管理

1.所有进入机关大院内的车辆按照停车区域划分,必须在指定区域定点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县委家属楼和县级领导家属楼住户私家车应就近有序在家属楼区域内的空地停放,不得占用院内单位停车区域停车位。

2.驾驶员应自觉接受保安人员的指挥,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跨线、线外或占道停车。

3.外来办事、参会人员车辆应服从保安人员的指挥,不得在大院内长时间占位停放。

4.进入大院内的摩托车、三轮车及非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区域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汽车停车位。

5.机关大院以外准入的车辆不得在院内过夜停放,因特殊原因需过夜停放的车辆,须经保安人员同意后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6.驾驶员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不得在车内存放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等,停车后及时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由车主自负。

三、《车辆通行证》申领

机关大院现有划定停车位58个,远远满足不了停车需求。因此,继续执行《车辆通行证》准入制度,重新核实车辆信息,换发机关大院《车辆通行证》。

1.申领范围。①车改后保留到县级单位的公务用车(16辆);②各镇(办)保留公务用车18辆(每镇办1辆);③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临时用车(每人限1辆);④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中省驻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临时用车(每人限1辆);⑤县委家属楼和县级领导家属楼住户私家车(每户限1辆);⑥车改后12个部门保留的执法执勤车辆(每单位1辆);⑦车改后划拨给机关事务局管理的车辆(9辆)。

2.申报程序。《车辆通行证》申报统一填写《县委政府机关大院车辆通行证审批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等保留的公务用车;县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临时用车,县委、人大、政协在职县级领导临时用车,县级领导家属楼及县委家属楼住户私家车由县委办审核登记。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临时用车,中省驻山单位负责人临时用车,各镇(办)保留公务用车,县政府在职县级领导及其他在职县级领导的临时用车由县政府办审核登记。

3.申报材料。①各镇(办)、各部门保留的公务用车由单位填写《县委政府机关大院车辆通行证审批表》统一申报;②领导家属楼和县委家属楼住户应出具本人房产证、车辆行驶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如实填写《县委政府机关大院车辆通行证审批表》,信息要相符一致,否则不予登记办理。③在职县级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临时用车应出具本人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属实后填写《县委政府机关大院车辆通行证审批表》,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统一上报,信息要相符一致,否则不予登记办理。

4.信息录入。各类准入车辆信息核对无误后,由政府办确定专人负责车辆信息录入,并制作机关大院《车辆通行证》,《车辆通行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车、证、人应与申领登记保持一致,《车辆通行证》遗失或发生变更后,应及时按程序申请补办或更换。

5.《车辆通行证》申领截止2016年5月31日,以前录入信息及《车辆通行证》一并作废。

四、违规处理

车辆进入大院后,驾驶人应自觉遵守机关大院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文明行驶、文明停车。对不遵守停车行驶管理规定、不配合工作、不服从指挥的采取以下措施:

1.车辆不按规定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不服从保安人员指挥的,保安人员将对违停车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2.进入机关大院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乱停乱放,否则,将由保安人员挪至指定地点并统一上锁。

3.机关工作人员私家车以及外来车辆不按规定在县政府大门外乱停乱放,妨碍正常通行的,将交由交管大队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将违停车辆拖移。

4.驾驶员和机关大院工作人员不配合工作、不服从指挥或辱骂威胁保安人员,妨碍其正常执勤的,将张贴公告,通报所在单位,并要求单位对其进行谈话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由县委办、政府办负责解释,自2016年6月1日施行。

附件:1.县委政府机关大院车辆通行证审批表

2.单位车辆准入范围

附件1

县委政府机关大院车辆通行证审批表

申请单位(人):盖章 2016年 月 日

车辆用途

经办人

车牌号

行驶证号

驾驶人姓名

驾驶人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主要

负责人签字

县委办或政府办初审意见

注:1.县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临时用车、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在职县级领导临时用车、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机关保留的公务用车和县级领导家属楼及县委家属楼住户私家车报县委办审核登记。

2.县政府机关保留的公务用车、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临时用车、各镇(办)保留公务用车、中省驻山单位主要负责人临时用车、政府在职县级领导及其他在职县级领导的临时用车报政府办审核登记。

附件2

单位车辆准入范围

一、各镇(办)(18辆)

城关街办、十里街办、高坝店镇、两岭镇、天竺山镇、中村镇、银花镇、王阎镇、西照川镇、漫川关镇、法官镇、延坪镇、南宽坪镇、户家塬镇、杨地镇、小河口镇、色河铺镇、板岩镇

二、县委各工作部门、人民团体(26辆)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政法委、人武部、统战部、组织部、宣传部、机关工委、老干局、档案局、党校、党史办、法院、检察院、农工部、关工委、编办、工商联、科协、总工会、团县委、妇联会、残联、考核办

三、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37辆)

政府办、发改局、教体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审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城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文广局、卫计局、统计局、安监局、扶贫局、市监局、招商局、旅游局、供销社、城管局、移民办、粮食局、物价局、房管局、畜牧中心、交管大队、消防大队、红十字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天竺山管委会、机关事务局

四、中省驻山单位(19辆)

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公路段、电信公司、邮政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局、气象局、人行、工行、农行、农发行、农商行、财险公司、寿险公司、人保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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